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拍字第4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拍字第475號聲請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甲○○相對人乙○○
巷25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相對人於民國(下同)94年10月31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之借款、票據、保證、信用卡消費款、損害賠償等一切債務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8,76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權利存續期間自94年10月31日起至134年10月30日止,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計算,並經地政機關於94年11月2日辦畢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嗣相對人於㈠94年4月21日邀同第三人 廖正雄 、 廖文如 擔任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6,500,000元,除帳務管理費8,000元外,約定其中⑴2,000,000元部分,借款期間自實際撥款日起計20年,利息則依郵匯局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利率百分之1.00計算,嗣後隨郵匯局利率調整而調整,並自調整日起,按調整後之年利率計算,借款利率中政府固定補貼年利率百分之0.125,相對人實際支付利率為借款利率減政府補貼利率,另⑵4,500,000元部分,借款期間亦自實際撥款日起計20年,利息則按聲請人銀行定儲利率指數第
一、二年分別加百分之1.08計算,第三年加百分之1.37計算,第四年起依聲請人銀行定儲利率指數加百分之1.37計算,㈡94年11月4日邀同第三人廖正雄擔任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800,000元,借款期間自94年11月4日起至101年11月4日止,利息則按聲請人銀行定儲利率指數加年利率百分之4.16計算,按月計付,且均約定嗣後隨聲請人銀行定儲利率指數調整而調整,並自調整日起,按調整後之年利率計算,如有任何一筆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時,即喪失期限之利益,借款視為全部到期,並自逾期之日起,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並有個人不動產借款契約書、授信約定書及宅配金專案合約書可證。詎相對人就前開借款分別自95年8月4日、95年8月4日、95年7月4日起即未依約繳款,參諸前開約定,即應全數清償積欠聲請人之本息,計尚欠借款本金2,000,000元、4,387,863元、737,666元及其利息、違約金未清償,迭經催討,迄未付清,為此聲請拍賣附表所示之抵押物,以資受償等情,並提出個人不動產借款契約書、授信約定書、宅配金專案合約書及其他約定條款、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客戶帳號查詢、放款帳戶基本資料維護、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以上均影本)等件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所提上開各項資料,與其聲請所陳意旨相符,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以95年9月27日新院雲民誠95拍475字第19810號函,通知相對人得於函到5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而該函並已合法送達相對人,惟迄未有任何意見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0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高敏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狀。
中華民國95年10月20日
書記官黎秀娟┌─────────────────────────────────────────────────────────────┐│附表(土地):95年度拍字第475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1│新竹縣│竹東鎮│東寧││1158-33│建│││72.00│全部││└─┴───┴────┴────┴────┴────────┴─┴──┴──┴───────┴───────┴───────┘┌─────────────────────────────────────────────────────────────┐│附表(建物)︰95年度拍字第475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編│建│││├─┬─┬─┬─┬─┬─┬─┬─┬─┬─┬─┬─┼────┬─┬─┤權利│││││││主要建築│地│二│三│四││││││││合│主要建│面│面││││││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備考││││││材料及│面││││││││││││築材料││││││號│號││││││││││││││││││單│範圍│││││││房屋層數│層│層│層│層││││││││計│及用途│積│位│││├─┼─┼──────┼────┼────┼─┼─┼─┼─┼─┼─┼─┼─┼─┼─┼─┼─┼────┼─┼─┼───┼───┤││2│新竹縣竹東鎮│新竹縣竹│住家用、│5│5│4│4││││││││1│陽台、│2│平│全部│││1│7│中正南路37巷│東鎮東寧│鋼筋混凝│5│3│3│3││││││││9│屋頂突│3│方│││││6│25弄10號│段1158-3│土造、4│.│.│.│.││││││││7│出物│.│公│││││6││3地號│層│5│9│9│9││││││││.││9│尺│││││││││8│7│6│6││││││││4││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