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竹調字第2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竹調字第2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調解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竹調字第200號聲請人 鍾太平
鍾堅 鐘艦億 鍾升隆 前4人共同代理人 張泰昌 律師相對人 朱潮清
朱朝木 朱朝宗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聲請駁回。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民事訴訟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提起確認耕地租賃關係存在請求,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經本院於民國103年4月8日裁定命聲請人於
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3年4月11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本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5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靜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5月12日
書記官許榮成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