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審訴字第13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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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審訴字第1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審訴字第135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羅文昆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周凱珍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03年4月30日所為103年度審訴字第135號宣示判決筆錄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宣示判決筆錄之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羅文昆犯非法持有槍砲之主要零件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之制式彈殼壹顆、非制式子彈陸拾玖顆、非制式彈殼貳拾壹顆、非制式手槍(撞針洞未車通含彈匣壹個)壹支,均沒收之。」應更正為「羅文昆犯非法持有槍砲之主要零件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之制式彈殼壹顆、非制式子彈陸拾玖顆、非制式彈殼貳拾壹顆、非制式手槍(撞針洞未車通含彈匣壹個)壹支,均沒收之。」
理由
一、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宣示判決筆錄之原本及正本主文欄有如主文所載之誤寫,應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5月9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王銘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3年5月9日
書記官楊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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