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審易字第72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審易字第721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何柏融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6年度毒偵字第262、324、1035、1086號),嗣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何柏融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該表「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事實
一、何柏融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103年5月26日執行完畢釋放。詎其猶未戒除毒癮,明知甲基安非他命乃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施用及持有,竟於前揭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各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犯意,分別實施附表「犯罪事實」欄所示犯行。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 岡山分 局先後報請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本件被告所犯屬法定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渠於準備程序時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要旨並聽取當事人意見,經被告同意適用簡式審判程序後,本院亦認無不得或不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之處,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23條等規定,僅限於「初犯」及「五年後再犯」二種情形,始應先經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程序,倘被告於五年內已再犯,經依法追訴處罰。經查,被告有如事實欄所載於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再犯本件施用毒品犯行乙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查,是渠自非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23條所稱「初犯」或「五年後再犯」之情形,檢察官依同條例第23條第2項規定予以追訴自屬合法,先予敘明。
三、附表所示犯罪事實業有該表「證據方法」欄所示證據資料在卷可證,其中編號3犯行尚有該編號「犯罪事實」欄所載物品扣案可證,而此次扣案之(米)白色結晶2包經送鑑定結果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情,亦有該編號對應之「證據方法」欄所示鑑定報告存卷可稽,復經被告坦認各次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不諱,足認其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可堪採為認定事實之依據。故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四、論罪科刑:㈠核被告就附表各該編號所為,均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渠於施用第二級毒品前(後)持有該等毒品之低度行為,應各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另被告就該表所示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共4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㈡又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分別以103
年度簡字第3695、4430號、104年度簡字第517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4月、6月、5月確定,嗣經同法院以104年度聲字第234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下稱第一案);復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同法院以104年度審易字第124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下稱第二案),第一、二案接續執行,於105年8月1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乙節,有上開前案紀錄表可佐,是渠前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共4罪,均為累犯,俱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㈢本院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施以觀察、勒戒
及數度判處罪刑,竟漠視國家針對毒品之管制禁令而再犯本件,所為實屬不該;惟念渠尚知坦承犯行,且施用毒品乃自戕行為,對社會造成之危害尚非直接甚鉅,兼衡其自稱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與家庭生活經濟狀況(詳審易卷第28頁)等具體行為人責任基礎之一切情狀,另參酌被告本件被訴4次犯行係在短期內違犯,復無任一次犯行有扣得較多量毒品之情事,故均量處相同刑度尚無不妥,爰分別量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並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以資懲儆。
㈣沒收部分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
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本文亦有明訂。故附表編號3「犯罪事實」欄所示扣案(米)白色結晶2包經檢驗結果既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業如前述,足認該等物品確屬查獲之第二級毒品無訛,是不論屬於被告所有與否,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另用以裝盛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與其內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均一併沒收銷燬之;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則不另宣告沒收銷燬。又上開時地併予扣案之吸食器1組則屬被告所有,供渠此次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所用乙節,業據被告供承在卷(審易卷第24頁),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本文規定予以宣告沒收。
⒉至附表編號3所示查獲時地為警扣得之愷他命1包,及編號
4扣得之白色結晶1包與一粒眠9顆等物,其中白色結晶1包經檢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鑑定結果並未檢出法定毒品成分,而係檢出4-methy1-α-ethylaminopentiophenone與卡西酮類相似之興奮劑,而為藥事法第6條第3款之藥品乙節,有該院106年3月27日高市凱醫驗字第46318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附卷可佐,並據被告供稱:此包是別人給的,伊也不知道是什麼等語(審易卷第25頁),即難認與被告所涉附表編號4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有何關連;另前述愷他命及一粒眠雖均屬第三級毒品,然毛重各未達20公克以上尚不構成犯罪行為,即不能認屬違禁物,自應依行政程序沒入,均不併予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第38條第2項本文,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英彥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6年8月1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陳薏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6年8月17日
書記官陳韋伶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編號│犯罪事實│證據方法│主文│├──┼────────────────┼───────────┼───────────┤│1│105年12月16日下午某時許,在高雄│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何柏融施用第二級毒品,│││市橋頭區「代迪飯店」房間內,以將│局偵辦毒品案件嫌疑犯尿│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內燒烤吸食│液採證取號代碼對照表、││││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非他命1次。嗣員警於翌(17)日下│司濫用藥物實驗室106年││││午3時55分許在何柏融位於高雄市0000000000000000○○○區○○路○○○號住處(下稱上開住│檢驗報告││││處)予以盤查時,得悉何柏融係列管│││││之毒品人口,遂徵得其同意採尿送驗│││││,檢驗結果呈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即起訴書犯罪事實一】│││├──┼────────────────┼───────────┼───────────┤│2│105年12月18日中午12時許,在上址│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何柏融施用第二級毒品,│││「代迪飯店」房間內以將甲基安非他│局偵辦毒品案件嫌疑犯尿│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命置入玻璃球內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液採證取號代碼對照表、││││,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嗣於同年月22日晚間6時25分許何│司濫用藥物實驗室106年││││柏融因所涉毒品案件為警持拘票前往│4月28日所出具濫用藥物││││上開住處執行拘提,經徵得其同意採│檢驗報告││││尿送驗後,檢驗結果呈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即起訴書犯罪事實二】│││├──┼────────────────┼───────────┼───────────┤│3│106年1月12日凌晨0時30分許,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何柏融施用第二級毒品,│││上址「代迪飯店」房間內以將甲基安│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內燒烤吸食煙霧之│品目錄表、查獲現場照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同分局偵辦毒品案件嫌│非他命貳包(含包裝袋貳│││1次。嗣於同日下午5時許何柏融因│疑犯尿液採證取號代碼對│只,驗餘淨重共計壹點零│││涉嫌毒品案件為警持拘票前往上開住│照表、台灣檢驗科技股份│陸伍公克)均沒收銷燬;│││處執行拘提,當場在其房間內扣得前│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實驗室│吸食器壹組沒收。│││記時地施用剩餘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106年5月10日所出具濫││││非他命2包(驗餘淨重共計1.065公│用藥物檢驗報告、高雄市││││克)及吸食器1組,復經徵得其同意│立凱旋醫院106年3月27││││採尿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及甲基安│日高市凱醫驗字第46324││││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即起訴書犯罪事實三】│書││├──┼────────────────┼───────────┼───────────┤│4│106年1月21日晚間某時許,在上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何柏融施用第二級毒品,│││住處內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局偵辦毒品案件嫌疑犯尿│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內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液採證取號代碼對照表、││││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翌(22│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日晚間11時10分許,何柏融在址設│司濫用藥物實驗室106年││││高雄市○○區○○路○○○○○號 萊爾 │5月10日所出具濫用藥物││││富超商內因行跡可疑為警盤查,經警│檢驗報告││││查知其係列管之毒品人口,遂徵得其│││││同意採尿送驗,檢驗結果呈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即起訴書犯罪事實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