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300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3007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趙家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叁萬柒仟伍佰玖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趙家煒於民國105年10月12日向債權人借款40,000元
,約定自民國105年10月12日起至民國112年10月1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0.77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6年10月26日止累計38,344元正未給付,其中36,607元為本金;1,144元為利息;5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趙家煒於民國105年10月12日向債權人借款416,370
元,約定自民國105年10月12日起至民國112年10月1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0.77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6年10月26日止累計399,254元正未給付,其中384,729元為本金;13,820元為利息;705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附表┌──┬───┬──────┬──────┬───────┐│本金│本金│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自民國106年│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0.77%│││36607│10月27日││計算之利息│││元││││├──┼───┼──────┼──────┼───────┤│002│新臺幣│自民國106年│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0.77%│││384729│10月27日││計算之利息│││元││││└──┴───┴──────┴──────┴───────┘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