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9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939號原告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訴訟代理人 黃惠君 被告 吳家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7月9日下午1點55分在本院第2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1年6月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靜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6月7日
書記官鄭雅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