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89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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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8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890號
上訴人即原告徐○涵兼法定代理人 劉素珠 法定代理人徐剛(兼原.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登進 間因101年度訴字第890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2,702,800元{上訴人二人原起訴請求被上訴人給付新臺幣3,009,363元,本院判決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二人共306,563元。上訴人於民國101年6月1日補具上訴聲明,請求將原審不利於上訴人部份之判決予以廢棄,是上訴人二人上訴利益為2,702,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1,74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6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顏世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6月19日
書記官錢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