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6480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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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648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6480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彭慧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肆仟捌佰捌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彭慧怡於民國93年7月16日向聲請人訂立信用貸款,
貸款總額為新臺幣20萬元整,約定利息按年利率11.88%計息,詎料債務人彭慧怡僅繳納本息至民國94年1月15日止,現尚有本金184,888元未獲清償,餘欠本息屢經催討仍未清償,依消費性貸款約定書第八條之規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得視為全部到期,因此相對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前揭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㈡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貸款申請書影可
證(原本如奉鈞院通知即當呈送核對)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6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蘇芳旻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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