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不當得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119號上訴人即原告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順欽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朝福 等人間106年度重訴字第119號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6,630,66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01,64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文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4日
書記官林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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