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審訴字第5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審訴字第565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汶諭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調偵字第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林汶諭被訴強制罪部分,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被告林汶諭因傷害等案件(被告林汶諭、同案被告 鄭淑卿 、 鄭芳洲 被訴傷害部分,另為公訴不受理),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林汶諭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認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2月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永村
法官黃逸寧法官黃志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4日
書記官謝怡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