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160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1601號聲請人 李俊賢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125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11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2月24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陳賢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4日
書記官王文心┌─────────────────────────────────────────┐│附表(107年度除字第1601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電腦家庭文化事業股│國泰世華商業│民國93年5月31日│新臺幣35萬5,000元│AE0000000││份有限公司 王兟 │銀行敦化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