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勞訴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重勞訴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勞訴字第4號原告 姜榮昇 被告皇家國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天達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9日年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9年6月1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月13日
勞動法庭法官薛嘉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1月13日
書記官范國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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