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付與卷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38號聲請人 謝諒 獲上列聲請人聲請付與卷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閱卷聲請書所載。
二、聲請人聲請就本院99年度自更㈡字第2號交付錄音與電子卷證,然聲請人於該案中並非當事人,亦非自訴代理人或辯護人。雖聲請人於聲請書中記載其為該案自訴人之債權受讓人,也是代理人云云,惟就此並未提出任何證據為佐,自無從以聲請人單方之詞認定其所述為真。況法律並未規定債權受讓人得聲請交付案件之錄音與卷證,是本件聲請於法無據,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月13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余銘軒
法官陳翌欣法官卓育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琬婷中華民國110年1月13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