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2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2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權利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220號原告熙瀚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宗運 訴訟代理人 黃秀禎 律師
劉又禎 律師被告怪怪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英熙 上列原告與被告怪怪貿易有限公司間給付權利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壹仟零伍拾貳萬肆仟捌佰叁拾叁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拾萬肆仟陸佰陸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志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6日
書記官吳旻玲附表:訴訟標的金額計算式㈠依原告起訴之日即民國103年11月14日臺灣銀行牌告美金現金
賣出匯率為新台幣30.842元。㈡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美金341,250元,即新台幣10,524,833
元(計算式:30.842x341250=00000000,元以下四捨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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