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司票字第33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8年度司票字第3366號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本件是否請求利息,如請求利息,請補利息起算日(得自到期日起算)。
中華民國98年5月2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唐國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5月25日
書記官卓清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