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13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2136號債權人 宋青福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宗揚鋁業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 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權人就核發支付命令之請求,應釋明之。所謂釋明者,指當事人提出法院得即時調查,而信其主張為真實之一切證據而言;其舉證之程度,僅需令法院就某一事實之存否,產生信其大概如此之薄弱心證為已足。而釋明之證據,既需能使法院為即時之調查,則法院審酌應否核發支付命令時,即應專就債權人提出之證據決之。倘債權人並未提出證據,或僅依其提出之證據,仍無法依經驗或論理法則直接推論出其主張之事實者,即難認其已盡釋明之責,此時法院即應將其支付命令之聲請駁回。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84條、第511條第2項、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主張債務人透過案外人即債務人公司董事 林淑菁 於民國108年3月25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300萬元,並約定於108年4月1日還款,其中250萬元債權人係透過第三人裕勳科技有限公司於108年3月25日分次匯款至債務人帳戶。詎債務人屆期並未如期還款,屢經催討,尚有240萬元未清償等語云云。惟債權人就前開事實,雖提出第三人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債權人與林淑菁之FacebookMessage對話紀錄為佐,然依林淑菁與債權人於108年3月25日之對話內容「 阿福 我今天可以再跟你調300嗎...」觀之,並未提及林淑菁係以債務人公司董事身分代表債務人向債權人借款,則本院尚難僅依前開證據,即推斷債權人所述事實為真,並產生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債務之薄弱心證。依前開說明,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3月2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