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家救字第18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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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家救字第1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家救字第181號聲請人 陳仁政 代理人 田俊賢 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相對人 陳忠臺 相對人 陳忠昌 相對人 陳忠男 相對人 陳忠雲 相對人 陳孝謙 相對人 陳宥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108年度家親聲字第717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原告應於中華民國一○九年一月二十一日下午四時二十五分至本院中壢院區第一法庭就108年度家親聲字字第717號事件行訊問調查(不另通知,應遵期到庭)。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案號如上),因已獲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准予法律扶助,應可認定無資力,爰依法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之。
三、聲請人已提出法扶基金會審查表在卷可稽,形式上觀之確資力不豐,符合法律扶助法第62條前段,其訴形式上亦非顯無理由,聲請意旨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7日
家事庭法官毛松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7日
書記官吳綵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