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壢簡附民字第1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壢簡附民字第138號原告 許仕妮 被告 黃郁珍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08年度壢金簡字第46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劉為丕
法官張博鈞法官陳愷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芝菁中華民國108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