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229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22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299號聲請人甲○○即被告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㈠、被告業已認罪,且犯罪後態度尚稱良好,本案業已判決1年10月,訴訟程序已進行完畢;㈡、被告係因經濟狀況不佳,因而搬離住居所,並非逃亡之意,爰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被告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被告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321條第1項多款之罪,罪嫌重大,且因通緝到案,有逃亡之事實,而認有羈押之必要,遂於98年10月21日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予以羈押在案。被告雖為認罪,並經本院於98年10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於98年11月9日以連續涉犯加重竊盜罪判處被告有期徒刑1年10月在案,然前開被告有通緝逃亡事實之羈押原因並未消滅,且考量被告本件竊盜案件已於98年12月7日確定,此有被告、檢察官收受判決回證附卷足參,為確保被告所科之徒刑能執行,仍有羈押之必要。至於被告聲請書所載之理由部份,並非使前揭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消滅之理由,無從據以為具保停止羈押之依據。從而,羈押被告之原因及必要性並未消滅,本件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尚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2月8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蔡奇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伊舒中華民國98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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