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家聲字第2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閱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家聲字第238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聲請人閱覽本院九十四年度繼字第九一四號限定繼承事件卷宗。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再按民事訴訟法第241條至第243條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48條亦有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 劉愛弟 (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之債權人,因被繼承人亡故,聲請人為明瞭其繼承人等聲請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事件詳細內容,以為後續程序之判斷,為此聲請閱覽本院94年度繼字914號卷宗等語。
三、聲請人就其所主張之上開事實,經本院命補正對被繼承人劉愛弟之債權證明,聲請人業已補正債權憑證乙份(為影本)附卷可稽,足認已盡釋明法律上利害關係之責。從而,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5月4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兆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5月4日
書記官陳月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