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58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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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25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000年度聲字第2589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郁誠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2年度執聲字第1521號,偵查案號:100年度毒偵字第20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含有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之藥錠半顆(驗餘淨重零點零柒伍肆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王郁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毒偵字第2042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MDMA半顆,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列管之第二級毒品,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且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0年9月22日以100年度毒偵字第2042號為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2年,於102年10月3日緩起訴期間屆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惟該案扣案之藥錠半顆,經送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鑑驗結果,確檢出含有屬於違禁物之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毛重0.3584公克,淨重0.1208公克,取樣0.0454公克,驗餘淨重0.0754公克),有該中心
100年7月1日出具之鑑定書1紙附卷可佐(見102年度執聲字第1521號卷),是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上開藥錠,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至取樣化驗部分,既已因驗畢用罄滅失,爰不另諭知沒收銷燬,附此說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1月4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吳若萍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敏菁中華民國102年11月8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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