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16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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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16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165號聲請人 李麗森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1年3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732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73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2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魏于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
書記官黃瓊儀┌──────────────────────────────────────────────────────┐│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1│ 簡廉哲 │陽信銀行桃園分行│100年10月14日│1,154,800元│AD0九九0五一││││││││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