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12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123號聲請人 王美慧 即慧鴻五金行.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3月30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載支票1紙,前經聲請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721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100年10月26日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721號公示催告在案,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無訛。
二、本件如附表所載支票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1年2月29日(101年2月26日為星期日,同年月27、28日為放假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佩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
書記官洪千棻┌──────────────────────────────────────────────────────┐│支票附表:101年度除字第123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冠佳精密工業股份有│合庫商業銀行南崁分│100年8月10日│15,521元│HB0三三三一五│││1│限公司 陳余玉鳳 │行│││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