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2年台聲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聲明不服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一○二年度台聲字第四號聲明人 牟晨睿 上列聲明人因偽造文書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一○一年十二月十三日第三審裁定(一○一年度台抗字第一○八○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理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牟晨睿因偽造文書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駁回其聲請再審之裁定(101年度聲再字第455號),提起抗告,經本院裁定駁回後,復又具「刑事陳報狀」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邵燕玲
法官孫增同法官李英勇法官許錦印法官李麗玲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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