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簡字第3132號
原 告 鮑宏纁 原名 鮑松雲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訴訟,於起訴狀內雖記載被告住所之一
,係在本院轄區內之臺中縣大里市○○路○段○○○巷○號10樓
,惟本院向該地址對被告送達起訴狀繕本結果,經郵務機關
以「遷移不明」為由退回,有退郵信封1份在卷足憑,顯見
被告之住所並不在本院轄區內。又依原告提出之被告戶籍謄
本所載,被告之戶籍地址,自原告起訴前之97年5月2日起,
即已遷至南投縣○○鎮○○里○○鄰○○路○○○巷○弄○○號,則
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訴訟應由被告住所所
在之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鍾啟煒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