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0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入保證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096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文龍具保人黃瑞榮
整編前:南投.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99年度執聲沒字第4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瑞榮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文龍因詐欺案件,前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法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0萬元,由具保人黃瑞榮於民國96年6月27日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茲以該被告逃匿,爰聲請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27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法官紀佳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2月27日
書記官林佑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