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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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司執消債清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號聲請人 吳金華 代理人 黃慧敏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債務人經本院於民國102年2月22日以101年度消債清字第58號裁定自102年2月22日下午4時起開始清算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附卷足憑。經查,債務人目前無工作,聲請清算前二年曾擔任保全工作,但目前尚須扶養一子,且領有101及102年度中低收入戶證明書,除薪資所得外,其名下並無任何財產,此有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99、100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清單在卷可查。因本件債務人並無任何財產可供變價,故債務人財產有不敷費用之虞。綜上所述,足堪認債務人之上開財產應不敷清償財團費用、財團債務、法律行為經撤銷或契約經終止或解除後所應負之償還義務、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六個月內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又經本院函詢債權人等就終止清算一事表示意見,均無人表示意見,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5月14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