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35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35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確認買賣關係存在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3507號原告 江碧珍 被告 江秋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參酌卷附不動產估價報告書所載內容,核定為新臺幣參佰伍拾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伍仟陸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2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許炎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4日
書記官陳昭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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