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37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37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3775號原告雨利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世明 被告 沈木春 即守益工程行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㈠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捌拾捌萬陸仟伍佰零伍元,
應繳裁判費新台幣玖仟陸佰玖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玖仟壹佰玖拾元。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12月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士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12月4日
書記官尤朝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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