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37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37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3746號原告 呂文化 被告 林富家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壹佰玖拾貳萬陸仟壹佰元(核定方式參附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零壹佰零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12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繼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1年12月4日
書記官林珊慧附件(新臺幣):
一、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6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擔保債權額為5,000,000元,而供擔保物以系爭土地民國101年度之公告現值計算之,其價額為新臺幣1,926,100元【計算式:(1,700元/㎡1,133㎡=1,926,100,元以下四捨五入)】,依上開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應以系爭土地價額為準。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926,1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10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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