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聲字第8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87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在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強盜等罪,經本院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先後判處詳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爰聲請定應執行刑。
二、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對受刑人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修正公布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9月1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袁從楨
法官郭同奇法官姚勳昌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麗華中華民國95年9月15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名│竊盜│強盜│├────────┼─────────┼───────────┤│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9年│├────────┼─────────┼───────────┤│犯罪日期│94年7月23日│92年2月20日21時30分許│├────────┼─────────┼───────────┤│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彰化地檢││年度案號│94年度偵字第5826號│93年度偵字第7985號│├─┬──────┼─────────┼───────────┤││法院│彰化地院│臺中高分院││最├──────┼─────────┼───────────┤│後│││││事│案號│94年度易字第981號│95年度上訴字第112號││實│││││審├──────┼─────────┼───────────┤││判決日期│94.10.31│95.3.15│├─┼──────┼─────────┼───────────┤││法院│彰化地院│最高法院││確├──────┼─────────┼───────────┤│定│││││判│案號│94年度易字第981號│95年度台上字第3765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4.11.28│95.7.13│├─┴──────┼─────────┼───────────┤││彰化地檢│彰化地檢││備註│94年度執字第5061號│95年度執字第360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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