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6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六八四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自民國玖拾叁年拾月貳拾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乙○○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一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一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一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劉錫賢
法官黃松竹法官何世全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