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3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3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370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曾宿明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等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400元,惟按鄰地通行權之行使,在土地所有人方面,為其所有權之擴張,而在鄰地所有人方面,其所有權則因而受限制,從而鄰地通行權訴訟標的之價額,如主張通行權之人為原告,應以其土地因通行鄰地所增價額為準;如否認通行權之人為原告,則以其土地因被通行所減價額為準(最高法院78年台抗字第355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原告所有土地因通行鄰地所增加之價額,估計為9,100,980元,此有宇豐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經本院囑託所為鑑定之不動產估價報告書在卷可稽,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91,189元,扣除原告上開已繳金額後,尚欠85,78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邱光吾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27日
書記官唐千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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