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15號原告 黃燕枝 被告 吳佳芳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佳芳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1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佳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月19日
書記官黃伊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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