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9號原告 陳莉惠 監護人新竹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林智堅 訴訟代理人( 法扶 律師) 蘇亦洵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國榮 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10款規定應經調解,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壹拾萬陸仟捌佰參拾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珮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月19日
書記官鄧雪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