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1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2181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號(現另案於臺灣臺北看守所羈押中)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甲○○因罹患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症,家中有要事亟待返家處理,且本案業已判決,並無審理之困難,爰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云云。
二、經查:聲請人甲○○因涉犯上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嫌,業經本院於95年5月30日以94年度訴字第2181號判決在案,嗣經聲請人提起上訴,經本院於95年7月2日將上開案件之相關卷證送交臺灣高等法院,故聲請人即被告自95年7月
2日起已非本院之被告,所請具保停止羈押自不能准許,應予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7月4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鄭燕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書記官呂紹明中華民國95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