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3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3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353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李志澄 律師被告乙○○
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一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5年7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潘長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5年7月4日
書記官許清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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