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0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10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057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嘉震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1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嘉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嘉震前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減刑及定刑後,目前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行有期徒刑1年11月,嗣經法務部於民國110年5月24日核准假釋在案,而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上開聲請意旨所述等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並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10年5月24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60145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無誤,是受刑人既經核准假釋在案,且尚在所餘刑期中,茲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受刑人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6月23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鄧鈞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婉君中華民國110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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