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3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359號聲請人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恐嚇罪,減為如附表編號三所示之刑,與附表編號一、二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所犯附表編號3所示之恐嚇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係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恐嚇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與附表編號1、2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刑法業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關於本案定應執行之刑及應適用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茲比較新舊法如下:
(一)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關於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規定,由「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身體、教育、職業、家庭之關係或其他正當事由,執行顯有困難者,得以1元以上3元以下折算1日,易科罰金。」修正為「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台幣1,000元、2,000元或3,000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最高法院95年度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第3點第2項參照)。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依修正刪除前之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規定,應就其原定數額提高為100倍折算1日,並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2條規定,以新台幣元之3倍折算之,亦即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應以銀元100元以上300元以下即新台幣300元以上900元以下折算為1日。
(二)刑法第51條第5款關於定應執行刑之規定,由「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20年。」修正為「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30年。」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其中一罪在新法施行前者,亦同(最高法院95年度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第5點第1項參照)。又依刑法施行法第3之1條第3項,於94年1月7日刑法修正施行時犯併合處罰數罪中之一罪,且該數罪均符合第41條第1項得易科罰金之規定者,適用90年1月4日修正之刑法第41條第2項規定。本件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比較新、舊法結果,受刑人行為後之新法並未有利於受刑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本件應適用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51條第5款,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之規定。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51條第5款,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2條,刑法施行法第3條之1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16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林欣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10月16日
書記官楊筱惠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竊盜│恐嚇│││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5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刑法第321條第│刑法第346條第1│││例第10條第1項│1項第4款│項│├─────┼───────┼───────┼───────┤│犯罪日期│95年7月19日│95年6月13日│94年1月24日│├─────┼───────┼───────┼───────┤│偵查機關年│彰化地檢95年毒│彰化地檢95年偵│彰化地檢95年偵││度及案號│偵字第2970號│字第7215號│字第4953號│├─────┼───────┼───────┼───────┤│最後事實審│彰化地院95年訴│彰化地院95年易│彰化地院96年簡││法院、案號│字第1466號,95│字第1021號,95│上字第41號,96││及判決日期│年9月29日│年11月27日│年4月27日│├─────┼───────┼───────┼───────┤│判決確定日│95年10月30日│95年12月18日│96年4月3日││期││││├─────┼───────┼───────┼───────┤│減刑刑期│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又│有期徒刑2月又││││15日│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