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116號原告苗栗縣通霄鎮農會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繳納裁判費用,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5年12月21日裁定限期命其於收受裁定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12月2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月3日
民事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劉依緹中華民國95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