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婚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請求離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婚字第2號原告甲○○
號被告乙○○
號上列聲請人甲○○與相對人乙○○離婚事件,未據聲請人就併為財產上請求部分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4條第2項規定,應徵收新臺幣(下同)18,622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併為財產上請求部分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月3日
民事庭法官黃賢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陳蓉柔中華民國96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