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聲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謝資澤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3年度執聲字第8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謝資澤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資澤因竊盜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現行刑法第50條業於民國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25日施行,該條規定為:「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查本件受刑人所犯數罪均在102年1月25日刑法第50條修正施行後,自應適用現行刑法第50條之規定。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對受刑人所犯數罪所處之徒刑,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情形時,於併合處罰時,應由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以維護受刑人之權益。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所示得易科罰金之數罪,與附表編號2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數罪,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有103年12月17日「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公務詢問紀錄表」影本在卷可稽,足見受刑人已自行衡量後,選擇合併定應執行刑,而失其原得易刑處分之利益,換取因併合處罰可能享有限制加重刑罰之恤刑利益。本院審核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月2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朱貴
法官陳慧珊法官楊萬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胡美娟中華民國104年2月2日受刑人謝資澤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7次│有期徒刑8月1次││││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有期徒刑9月3次│││││有期徒刑10月1次│││││有期徒刑1年1次│││││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犯罪日期│102.02.20-102.08.08│102.07.07-102.10.12││├────────┼──────────┼──────────┼──────────┤│偵查(自訴)機關│苗栗地檢103年度偵字│苗栗地檢102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1296號│第5666、6452、6466號││├─┬──────┼──────────┼──────────┼──────────┤│最│法院│苗栗地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3年度易字第311號│103年度上易字第569號│││實├──────┼──────────┼──────────┼──────────┤│審│判決日期│103.05.19│103.06.19││├─┼──────┼──────────┼──────────┼──────────┤││法院│苗栗地院│中高分院│││確├──────┼──────────┼──────────┼──────────┤│定│案號│103年度易字第311號│103年度上易字第569號│││判├──────┼──────────┼──────────┼──────────┤│決│判決確定日期│103.05.19│103.06.19││├─┴──────┼──────────┼──────────┼──────────┤│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否│││之案件││││├────────┼──────────┼──────────┼──────────┤│備註│苗栗地檢103年度執字│苗栗地檢103年度執他││││第2397號(台中地檢103│字第367號(中高分檢││││執助乙1387號)│103執戊55)││├────────┼──────────┼──────────┼──────────│││累犯無押│累犯│││執行情形│執行中(105.4.13-107.│羈押250日折抵刑期(10││││4.12)│2.10.12-103.6.18)執│││││行中(103.6.19-105.4.│││││12)│││││在押解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