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單禁沒字第75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75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陳國對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

 ㈠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偵辦112年度相字第1562號陳國對死亡案件,死者因濫用海洛因意外死亡而陳屍在桃園市○○區○○○路0000巷00弄000號,其住處內扣得白色粉末1包及針筒1支,經檢察官相驗後認死亡原因為併用一級毒品海洛因及酒精致呼吸衰竭,此有相驗屍體證明書、相驗報告書、法務部法醫研究所毒物化學鑑定書、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見相字卷第19至23頁、第93頁、第113頁、第119頁)附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桃園地檢署112年度相字第1562號卷宗屬實。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經檢出海洛因之毒品成分,此有臺北榮民總醫院毒品成分鑑定書1紙(見相字卷第127頁)在卷可稽。本院核對卷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毒品初步鑑驗報告單、毒品成分鑑定書(見上開相字卷第23至25頁、第45頁、第127頁)後,認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毀,核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又盛裝毒品之包裝袋,因與殘留於該包裝袋上之毒品無法析離,應一併整體視為毒品而併予沒收銷燬。至因鑑驗用罄之毒品部分,既已滅失不存在,即無宣告沒收銷燬之必要,附此敘明。 

 ㈢又沾有微量海洛因之附表編號2所示之針筒1支,經檢出亦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成分,有如附表編號2備註欄所示之毒品成分鑑定書在卷可佐,其上沾殘之海洛因無法完全析離,自應一體視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施敦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智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成分

備註

1

白色粉末1包

(驗前毛重0.4917公克、淨重0.2542公克、取樣量0.0030公克、剩餘量0.2512公克)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①臺北榮民總醫院毒品成分鑑定書(112年度相字第1562號卷第127頁)

②檢體編號:C0000000-0 

2

針筒1支

(驗前毛重2.4332公克)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①臺北榮民總醫院毒品成分鑑定書(112年度相字第1562號卷第127頁)

②檢體編號:C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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