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10年度豐簡字第377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豐簡字第37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哲宇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
速偵字第274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林哲宇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林哲宇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查
被告前因竊盜罪,經本院於民國108年2月12日以108年度
豐簡字第67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又因竊盜罪,經本院
於108年4月30日以108年度豐簡字第197號判處有期徒刑
3月確定;又因竊盜罪,經本院於108年7月25日以108年
度中簡字第1438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3月確定;嗣經本院
於108年9月24日以108年度聲字第4006號裁定,就前開有
期徒刑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於109年1月23日
執行完畢等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被告前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
徒刑以上之罪,核與刑法累犯之規定相符,且依司法院釋字
第775號解釋文之意旨,審酌被告前已有多次竊盜前科紀錄
,此番再為同樣罪質之竊盜犯行,足徵其對於竊盜罪刑罰之
反應力薄弱,應予加重其刑。
三、本院審酌被告素行非佳,除上開論以累犯之前案外,另有多
次竊盜前科紀錄,仍不知悔悟,戒慎約束自己行為,復犯本
案竊盜罪行,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至為顯明;考量被
告之犯罪手段平和,參以被告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
及於犯罪後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所竊物品之經濟價值等一
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予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
準。至被告本案竊得之財物,業經查獲發還被害人領回,此
有贓物認領保管單在卷為憑,爰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
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
段、第38條之1第5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
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判決書正本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提
出上訴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
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7月23日
豐原簡易庭法官段奇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
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中華民國110年7月23日
書記官許瑞萍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速偵字第2740號
被告林哲宇男3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0
弄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哲宇前因竊盜案件,經法院各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共4
次確定,嗣經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於民國109
年1月23日執行完畢(嗣接續執行另案拘役20日,於109年
2月12日出監)。詎其仍不知悔改,於110年6月25日凌晨
2時15分許,在臺中市○○區○○街00巷00號前,見 陳志全
放置在該址門口前方置物櫃內之七星牌香菸1盒(已開封,
內含16支香菸)及現金新臺幣(下同)100元無人看管,竟
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徒手竊取上開財
物,得手後離開上址。嗣於同日2時30分許,陳志全發現遭
竊後,在臺中市豐原區大順街43巷口攔阻林哲宇,經報警處
理並調閱現場監視器錄影,且當場搜索扣得失竊之上開香菸
1盒及現金100元,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陳志全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林哲宇於警詢時及本署偵查中坦承
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陳志全於警詢時證述之情節相符,
並有警員職務報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搜索扣押筆
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各1份、監視器錄影
擷取畫面2張、現場及扣案物照片6張附卷可稽,足認被告
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被告有
如犯罪事實欄所載犯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曾受有期徒刑執行
完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參,其於5年內故
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
1項規定加重其刑。又被告竊得之財物業為警查扣並實際合
法發還予告訴人,爰不另聲請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110年7月2日
檢察官鄒千芝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0年7月6日
書記官顏魅馡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