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豐簡字第37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哲宇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
速偵字第274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林哲宇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林哲宇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查
被告前因竊盜罪,經本院於民國108年2月12日以108年度
豐簡字第67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又因竊盜罪,經本院
於108年4月30日以108年度豐簡字第197號判處有期徒刑
3月確定;又因竊盜罪,經本院於108年7月25日以108年
度中簡字第1438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3月確定;嗣經本院
於108年9月24日以108年度聲字第4006號裁定,就前開有
期徒刑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於109年1月23日
執行完畢等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被告前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
徒刑以上之罪,核與刑法累犯之規定相符,且依司法院釋字
第775號解釋文之意旨,審酌被告前已有多次竊盜前科紀錄
,此番再為同樣罪質之竊盜犯行,足徵其對於竊盜罪刑罰之
反應力薄弱,應予加重其刑。
三、本院審酌被告素行非佳,除上開論以累犯之前案外,另有多
次竊盜前科紀錄,仍不知悔悟,戒慎約束自己行為,復犯本
案竊盜罪行,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至為顯明;考量被
告之犯罪手段平和,參以被告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
及於犯罪後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所竊物品之經濟價值等一
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予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
準。至被告本案竊得之財物,業經查獲發還被害人領回,此
有贓物認領保管單在卷為憑,爰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
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
段、第38條之1第5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
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判決書正本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提
出上訴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
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7月23日
豐原簡易庭法官段奇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
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中華民國110年7月23日
書記官許瑞萍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速偵字第2740號
被告林哲宇男3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0
弄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哲宇前因竊盜案件,經法院各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共4
次確定,嗣經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於民國109
年1月23日執行完畢(嗣接續執行另案拘役20日,於109年
2月12日出監)。詎其仍不知悔改,於110年6月25日凌晨
2時15分許,在臺中市○○區○○街00巷00號前,見 陳志全
放置在該址門口前方置物櫃內之七星牌香菸1盒(已開封,
內含16支香菸)及現金新臺幣(下同)100元無人看管,竟
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徒手竊取上開財
物,得手後離開上址。嗣於同日2時30分許,陳志全發現遭
竊後,在臺中市豐原區大順街43巷口攔阻林哲宇,經報警處
理並調閱現場監視器錄影,且當場搜索扣得失竊之上開香菸
1盒及現金100元,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陳志全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林哲宇於警詢時及本署偵查中坦承
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陳志全於警詢時證述之情節相符,
並有警員職務報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搜索扣押筆
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各1份、監視器錄影
擷取畫面2張、現場及扣案物照片6張附卷可稽,足認被告
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被告有
如犯罪事實欄所載犯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曾受有期徒刑執行
完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參,其於5年內故
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
1項規定加重其刑。又被告竊得之財物業為警查扣並實際合
法發還予告訴人,爰不另聲請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110年7月2日
檢察官鄒千芝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0年7月6日
書記官顏魅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