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4年度聲字第1010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010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陳秀麗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4年度執聲字第6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秀麗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 由

受刑人陳秀麗因侵占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4年7月2日公務詢問表足稽。茲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並考量受刑人分犯行使偽造私文書、業務侵占共3罪,罪質相異,犯行中有部分時間重疊,受刑人目前41歲,仍有工作能力,應給予復歸社會更生之機會,兼衡罪責相當、特別預防之刑罰目的、刑罰邊際效應及受刑人就本案函詢表示無意見等情,爰定其應執行之刑。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3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3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張靜琪

                法 官 柯志民

                法 官 簡婉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書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3  日

附表:受刑人陳秀麗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罪       名

行使偽造私文書

業務侵占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月2次

有期徒刑1年6月

犯 罪  日 期

①109年3月31日

②111年4月27日

103年11月1日至109年4月24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士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989號

苗栗地檢110年度調偵字第237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士林地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13年度審簡字第255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719號

判 決 日 期

113年6月13日

113年7月31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士林地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13年度審簡字第255號

113年度台上字第4746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7月29日

113年11月7日

是否得為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均是

均否

備       註

士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4469號

(應執行有期徒刑3月。已執畢,檢察官執行時應扣除)

苗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355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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