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010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陳秀麗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4年度執聲字第6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秀麗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 由
受刑人陳秀麗因侵占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4年7月2日公務詢問表足稽。茲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並考量受刑人分犯行使偽造私文書、業務侵占共3罪,罪質相異,犯行中有部分時間重疊,受刑人目前41歲,仍有工作能力,應給予復歸社會更生之機會,兼衡罪責相當、特別預防之刑罰目的、刑罰邊際效應及受刑人就本案函詢表示無意見等情,爰定其應執行之刑。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3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3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張靜琪
法 官 柯志民
法 官 簡婉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書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3 日
附表:受刑人陳秀麗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罪 名
行使偽造私文書
業務侵占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月2次
有期徒刑1年6月
犯 罪 日 期
①109年3月31日
②111年4月27日
103年11月1日至109年4月24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士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989號
苗栗地檢110年度調偵字第237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士林地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13年度審簡字第255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719號
判 決 日 期
113年6月13日
113年7月31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士林地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13年度審簡字第255號
113年度台上字第4746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7月29日
113年11月7日
是否得為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均是
均否
備 註
士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4469號
(應執行有期徒刑3月。已執畢,檢察官執行時應扣除)
苗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355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