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侵上訴字第1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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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侵上訴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8年度侵上訴字第11號上訴人即被告0000-000000A(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上列上訴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5月30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理由欄第8行關於「量處有期徒刑10月」之記載,應更正為「量處有期徒刑7月」。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關於判決之製作準用之。
二、查本案原審判決係量處上訴人即被告0000甲000000A(下稱被告)有期徒刑7月,並經本院駁回被告之上訴,是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理由欄第8行關於「量處有期徒刑10月」之記載,係「量處有期徒刑7月」之誤,顯係誤寫,且無礙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爰依法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8年8月27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宏卿
法官簡璽容法官林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張惠彥中華民國108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