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68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68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6819號債權人宏益財務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國樑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李文源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按票據法第130條之規定執票人應於發票日後七日內,發票地與付款地不在同一省(市)區內者,發票日後十五日內,為付款之提示,又票據法第132條之規定執票人不於第130條所定期間內為付款之提示,對於發票人以外之前手,喪失追索權。經查本件債權人主張債務人李文源係票據背書之人,惟據其提出之支票票號CA0000000號之支票,其提示日已逾七日,此有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影本可稽,依上開法條之規定,債權人已喪失對於債務人李文源之追索權,債權人之聲請,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7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