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交簡附民字第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因業務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交簡附民字第81號原告 吳俊霆 被告 何正彬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年度交簡字第2984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2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邱筱涵
法官謝昀璉法官黃傅偉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雅玲中華民國106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