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5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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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1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53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鄭柳鳳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鄭柳鳳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柳鳳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臺灣高等法院及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刑期3年
2月確定後,於民國104年11月5日送監執行。茲法務部於
107年1月5日核准受刑人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及臺灣高等法院分別判處罪刑、定應執行刑確定後再接續執行(合計刑期為有期徒刑3年2月),受刑人於104年11月5日入監,指揮書執行完畢日期為108年1月4日,其於執行中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以107年1月5日法授矯字第10701508031號函檢送之法務部矯正署臺中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以及執行案件資料表等件附卷可稽,堪予認定。茲聲請人以受刑人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在案,聲請假釋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12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李俊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上逸中華民國107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