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36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360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志遠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聲字第2315號、105年度執字第89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志遠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捌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志遠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50條第1項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再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第2項則規定:「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受刑人張志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此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而其中受刑人犯附表編號1、2、3、10均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刑,而附表編號4至8、11所示之刑,為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刑,另就附表編號9所示之刑,為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刑,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然查聲請人之聲請既係應受刑人之請求而提出,有受刑人民國105年6月27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紙在卷可稽,是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8月31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蔡美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淑華中華民國105年8月31日附表:受刑人張志遠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4年1月1日│104年1月1日│103年11月5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年度案號│檢察署104年度毒│檢察署104年度毒│檢察署104年度毒│││偵字第623號│偵字第623號│偵字第467號│├───┬────┼────────┼────────┼────────┤││法院│臺灣臺中地院│臺灣臺中地院│臺灣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4年審訴字第│104年審訴字第│104年度審易字第││事實審││395號│395號│693號││├────┼────────┼────────┼────────┤││判決日期│104年7月9日│104年7月9日│104年5月21日│├───┼────┼────────┼────────┼────────┤││法院│臺灣臺中地院│臺灣臺中地院│臺灣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4年審訴字第│104年審訴字第│104年度審易字第││││395號│395號│693號││判決├────┼────────┼────────┼────────┤││判決│104年7月9日│104年7月9日│104年7月24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聲請易科罰金│得聲請易科罰金│得聲請易科罰金││之案件│得聲請社會勞動│得聲請社會勞動│得聲請社會勞動│├────────┼────────┴────────┴────────┤│備註│臺中地檢署105年度執更字第1397號│││(編號1至10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77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8月│有期徒刑3年9月│有期徒刑3年7月│││││(共4次)│├────────┼────────┼────────┼────────┤│犯罪日期│104年2月20日│104年2月23日│104年4月13日│││││104年4月28日│││││104年4月22日│││││104年5月19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年度案號│檢察署104年度偵│檢察署104年度偵│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14398號、17│字第14398號、17│字第14398號、17│││961號、104年度│961號、104年度│961號、104年度│││毒偵字第1606號│毒偵字第1606號│毒偵字第1606號│├───┬────┼────────┼────────┼────────┤││法院│臺灣臺中地院│臺灣臺中地院│臺灣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4年訴字第667│104年訴字第667│104年訴字第667││事實審││號│號│號││├────┼────────┼────────┼────────┤││判決日期│104年10月29日│104年10月29日│104年10月29日│├───┼────┼────────┼────────┼────────┤││法院│臺灣臺中地院│臺灣臺中地院│臺灣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4年訴字第667│104年訴字第667│104年訴字第667││││號│號│號││判決├────┼────────┼────────┼────────┤││判決│105年1月14日│105年1月14日│105年1月14日│││確定日期│(撤回上訴)│(撤回上訴)│(撤回上訴)│├───┴────┼────────┼────────┼────────┤│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聲請易科罰金│不得聲請易科罰金│不得聲請易科罰金││之案件│不得聲請社會勞動│不得聲請社會勞動│不得聲請社會勞動│├────────┼────────┴────────┴────────┤│備註│臺中地檢署105年度執更字第1397號│││(編號1至10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77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編號│7│8│9│├────────┼────────┼────────┼────────┤│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藥事法│├────────┼────────┼────────┼────────┤│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6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3月│││││(共3次)│├────────┼────────┼────────┼────────┤│犯罪日期│104年4月30日│104年6月2日│104年5月16日│││││104年5月28日│││││104年6月3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年度案號│檢察署104年度偵│檢察署104年度偵│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14398號、17│字第14398號、17│字第14398號、17│││961號、104年度│961號、104年度│961號、104年度│││毒偵字第1606號│毒偵字第1606號│毒偵字第1606號│├───┬────┼────────┼────────┼────────┤││法院│臺灣臺中地院│臺灣臺中地院│臺灣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4年訴字第667│104年訴字第667│104年訴字第667││事實審││號│號│號││├────┼────────┼────────┼────────┤││判決日期│104年10月29日│104年10月29日│104年10月29日│├───┼────┼────────┼────────┼────────┤││法院│臺灣臺中地院│臺灣臺中地院│臺灣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4年訴字第667│104年訴字第667│104年訴字第667││││號│號│號││判決├────┼────────┼────────┼────────┤││判決│105年1月14日│105年1月14日│105年1月14日│││確定日期│(撤回上訴)│(撤回上訴)│(撤回上訴)│├───┴────┼────────┼────────┼────────┤│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聲請易科罰金│不得聲請易科罰金│不得聲請易科罰金││之案件│不得聲請社會勞動│不得聲請社會勞動│得聲請社會勞動│├────────┼────────┴────────┴────────┤│備註│臺中地檢署105年度執更字第1397號│││(編號1至10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77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編號│10│11││├────────┼────────┼────────┼────────┤│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104年6月3日│103年12月6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年度案號│檢察署104年度偵│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14398號、17│字第14933號││││961號、104年度│││││毒偵字第1606號│││├───┬────┼────────┼────────┼────────┤││法院│臺灣臺中地院│臺灣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4年訴字第667│105年度審易字第│││事實審││號│949號│││├────┼────────┼────────┼────────┤││判決日期│104年10月29日│105年5月5日││├───┼────┼────────┼────────┼────────┤││法院│臺灣臺中地院│臺灣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4年訴字第667│105年度審易字第│││││號│949號│││判決├────┼────────┼────────┼────────┤││判決│105年1月14日│105年6月4日││││確定日期│(撤回上訴)│││├───┴────┼────────┼────────┼────────┤│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聲請易科罰金│不得聲請易科罰金│││之案件│得聲請社會勞動│不得聲請社會勞動││├────────┼────────┼────────┼────────┤│備註│臺中地檢署105年│臺中地檢署105年││││度執更字第1397號│度執字第8931號││││(編號1至10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77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